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执行的,应当出具统一收据,并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执行的,应当出具统一收据,并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