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缴纳罚款的银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执行的,应当出具统一收据,并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报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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