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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