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与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在提交时应当附上业务工作部门的详细意见。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听证结束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一并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与业务工作部门的意见不一致时,在提交时应当附上业务工作部门的详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