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七条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