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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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