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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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