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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