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八条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