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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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