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五条第五条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拟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报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