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