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