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排筏、车辆应当减速、避让。航行的船只,不得损坏水文测船、浮艇、潮位计、水位监测井(台)、水尺、过河缆道、水下电缆等水文监测设施和设备。 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