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