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决定,向建设单位颁发审查同意文件: (一)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真实、准确; (二)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三)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小或者可以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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