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申请书; (二)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三)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 (四)工程施工计划;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