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二)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制定机关
科技部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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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