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