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