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和原国家卫生检疫局发布的《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检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