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盗用海关的证单、印章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