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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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