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二十二条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