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二十一条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