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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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