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二十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二十条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