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九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十九条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