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九条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九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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