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八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十八条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