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八条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海关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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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