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七条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第十七条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