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七条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七条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海关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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