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六条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六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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