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五条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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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