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五条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