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四条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十四条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