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三条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十三条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