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二条
第四章 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