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