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