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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