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