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