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实施前,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并取得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通过审核取得本规定要求的执业资格,获得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广电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