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 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七) 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八)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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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