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