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执业注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