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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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