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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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