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执业注册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