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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