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