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执业注册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