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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