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