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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