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执业注册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