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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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