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注册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