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执业注册第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