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