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