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