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