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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