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予提供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说明不提供的理由。 对予以提供的,应当在查验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交付,并明确所交付资料的密级和使用要求。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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