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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