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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